在法律规定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替考试、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等会触犯刑法。代替考试罪主体包括应试者和替考者,主观为故意;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相应刑罚,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弊行为如携带资料、抄袭、使用通讯设备、冒名代替等均可能被追责。为更好帮您了解昆明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相关问题,整理了考试作弊刑事知识,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云南春锐律师事务所。 一、代替考试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犯罪主体。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而言,代替考试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主观方面。代替考试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罪客体。代替考试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客观方面。代替考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 二、刑法第几条之一共四款内容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卷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共三款内容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卷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如下: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3、犯罪犯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组织考试作弊罪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触犯刑法将面临哪些处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触犯刑法将面临以下处罚: 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作弊的,透漏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弊行为的表现: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作弊行为。 综上所述,明确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对于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等情形,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在立法精神的框架内,对考试作弊行为发出了更强有力的遏制攻势。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考试作弊乱象将得到更有效规制,而考风纯净的背后,是一个更加公平的法治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考试作弊一旦进入刑事程序,罪名、情节、证据和量刑都会影响结果。前面提到的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以及出售试题答案、携带通讯工具等行为,现实中往往交织在一起,怎么定性、能不能争取从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云南春锐律师事务所提醒,遇到此类问题别只看法条,及时找专业刑事律师沟通更稳妥。若在昆明寻找可靠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可以联系云南春锐律师事务所当面聊聊。